深粮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9年4月)2019-04-27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深圳市深粮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
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结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特
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
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前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财务总监协
调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
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初稿,并形成书面意
见。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须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适时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
第八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九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禁止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