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粮控股:对外投资管理规定(2019年4月)2019-04-27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体系,规范投资行
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
公司和股东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深粮控股”)及其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
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
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
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由资金结算中心根据
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3、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长期投
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
4、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
应;
5、项目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6、原则上公司因投资而新设法人的产权层级不超过五级、管理层级不超过
三级。
第五条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
究论证中对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作为不利因素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
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法人代表是投资活动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
做好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论证、方案设计、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时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1、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对
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5、对外投资标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
7、对外投资在一年内涉及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9、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10、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对
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4、对外投资标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达到100 万元以上;
6、对外投资在一年内涉及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的;
7、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第八、九条所列事项以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
决策。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操作性管理主要分为六个步骤:项目考察调研、
项目初步论证及立项、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专家评审论证、项目审批决策、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考察调研
投资项目发起单位收集项目投资信息,通过预调研初步梳理项目的核心内容,
编写带有投资建议的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论证及立项
由项目发起单位开展项目的初步论证工作,对拟投项目的投资条件和环境进
行战略判断,重点关注项目的投资条件、投资方案、投资内外部环境、市场预测,
财务估算、项目规模、是否符合发展战略规划等。根据初步论证的结果,项目发
起单位编写立项请示,备齐报批材料,按照公司OA审批流程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 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项目立项通过后,即可开展项目深度可研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照规范
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盈利
能力、EVA评价、风险评估等。
对标的情况较为简单或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项目单
位可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专业技术领域或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投资项目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编制。
投资项目涉及收购股权、资产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具备相
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企业股权的,还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应
履行核准备案程序,经核准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的价值参考。本规定
第八条所列投资项目,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 项目专家评审论证
投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资合同、章程、协议等,专家评审未通过的或存在
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专家评审须按以下要求:
1、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或5人以上奇数的专家组成,包括行业、投资、
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应当在有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
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
2、有关选聘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
的原则进行,专家评审组的成员由公司投资部与项目发起单位共同拟定。
3、参加评审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的本专业领域内容进行审核,书
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4、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为评审通过。对影响项目决策的技术、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关键性因素,相
关专家提出保留意见的,应视为评审未通过。投资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
可采取无记名投票、非公开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决策
项目发起单位完成项目立项、可研报告编制及专家论证程序后,将相关材料
报送公司投资部,由公司投资部提请公司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予以审议并视项目具
体情况由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
投资项目履行完上述程序后,方可进入实施环节。对未按规定完成前期研究
论证工作和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
项目发起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也可以成立专门的项目实施小组。
项目发起单位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提交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每年7
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对投资情况进行半年总结和分析;次年1月10日前,
以书面报告形式对上一年度的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可能危及公司及股东权益安全的重大事项或
其他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造成经济
损失。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的,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或比
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实施的,须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1、投资部是项目投资的统筹、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的投
资管理制度;对接下属单位的投资项目需求,指导可研论证工作;与项目发起
单位共同拟定专家评审会的专家名单;协同推进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跟进已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参与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2、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
3、风险管理与内审部为投资项目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进行风险提示;参
与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4、计划财务管理部为投资项目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审核、盈利能力预测等
方面的咨询,参与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5、资金结算中心为投资项目提供有关资金安排方面的咨询,参与投资项目
的后评价工作。
6、人力资源部视项目具体情况,参与被投资项目的人员配置、培训、薪酬
方案审核等工作;参与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7、公司其他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保密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后,特别在对外投资项目存在行业竞争对手可
能阻碍对外投资项目顺利进行的情况下,项目责任人负责协调对外投资项目各相
关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达到第八条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或董事
长认为有必要时,须履行以下保密措施:
1、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后,在公司内部实行信息知情人备案制度,由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信息知情人信息,同时,信息知情人提交保密承诺函。信息知情人持
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并不得利用该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2、项目单位在正式洽谈前须与洽谈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对洽谈内容形成书
面备忘录,由洽谈参与人签署;
3、对外投资项目涉及聘请中介机构的,须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洽谈
方聘请中介机构的,须要求其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或其他必要情况下,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组织后评价工作,成立专门的后评价工作小组,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
影响进行全面回顾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项目背景、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准备、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
回顾。
2、对项目工艺和技术、财务和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项目管理等方
面进行分析评价。
3、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评价,得出主要经验教训和
启示。
4、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在项目管理的各环节过程中,出现
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的,造成公司及股东利益损失的,有关人员要视情节追究
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