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粮控股:关于收购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2020-04-28
公司关于收购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按照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深
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东深圳市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
福德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
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编制了
本说明。
一、 收购股权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粮集团”或
“目标公司”)的股东深圳市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集
团”或“交易对方”)于 2018 年 3 月、2018 年 6 月、2018 年 9 月签
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股权转让协
议”),本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食品集团购买其所持深
粮集团的 100%股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
公司本次向食品集团发行的股份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96 元。该事项
已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上述收购已于 2018 年 10 月完成。
二、收购股权业绩承诺情况
(1)业绩补偿期间
交易对方对本公司的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连续三
年内,即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期
间”)。
(2)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目标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净利润数(下
称“承诺利润数”)如下:2018 年度不低于 39,000 万元,2019 年度
不低于 40,000 万元,2020 年度不低于 42,000 万元。
(3)补偿安排
利润补偿期间内,若目标公司能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
净利润数小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的,交易对方应当按照以下公式对本
公司进行补偿:
交易对方应补偿的当期补偿金额=(截止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
润数—截止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累积
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小于同期
承诺净利润数,食品集团根据前款的约定应对本公司进行补偿时,其
补偿的方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由食品集团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且届时仍
持有的股份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上限为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新增股
份数量,届时所持股份不足以承担其所负全部补偿义务的,食品集团
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乙方当期
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8.96 元/股),本公司对应补偿
股份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注: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业绩承诺净利润为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三、收购股权业绩实现情况
2018 至 2019 年度深粮集团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非经常性损益 本期已实现/(未
承诺利润数 净利润 实现利润数 累积已实现/(未 是否
年度 影响额 实现)差异
实现)差异 完成
① ② ③ ④=②-③ ⑤=④-①
2018 年度 390,000,000.00 412,949,102.83 10,961,281.97 401,987,820.86 11,987,820.86 11,987,820.86 是
2019 年度 400,000,000.00 442,850,937.65 6,818,166.39 436,032,771.26 36,032,771.26 48,020,592.12 是
合计 790,000,000.00 855,800,040.48 17,779,448.36 838,020,592.12 48,020,592.12
综上,深粮集团 2019 年度实现利润数 436,032,771.26 元,超过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数 400,000,000.00 元,2019 年的业绩承诺得到了
有效履行,无需对本公司进行补偿。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