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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4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8.2亿元银行综合授信
额度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后认为: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取得
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做好资金周转安排,确保经营需要,保持
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定,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公
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
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
请不超过98.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二、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15〕120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预计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相关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
意见如下:
    本担保事项中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且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本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
况,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本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
的发展,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对外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合理有效地控制
投资风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额度投资银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公司
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如冰                毕为民              刘海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