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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赤湾A:在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处置预案(2017年4月)2017-04-28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我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存贷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风险应急
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我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
部、董事会秘书处、内控与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
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我公司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
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
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 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 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
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
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1/5
    (四) 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贷款风
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
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汇报,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 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
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二) 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
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
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第七条   我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我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
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
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 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 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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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
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
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

    (五)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
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 我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
过 30%;

    (七)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八) 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十)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十一)     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     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
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
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各项化解风险的措施和责任,
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
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
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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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 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我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我公司
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具体措施包括
且不限于:

    (一) 我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
织回收资金;

    (二) 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 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
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
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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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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