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赤湾A: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2018-02-07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的相
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意见:
一、 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我们已于 2018 年 2 月 2 日收到公司《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阅会议文件,我们作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
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定于 2018 年 2 月 5 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
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该等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必要的,交易是适宜合理的。
3.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 关于签署《MEDIA PORT INVESTMENT LIMITED 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已于 2018 年 2 月 2 日收到公司《关于签署的议案》,经审阅,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1/2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定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签署《MEDIA PORT INVESTMENT LIMITED 股东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是必要的,且适宜合理的。
3.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