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赤湾A: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8-03-07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8)第 S00064 号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
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赤湾港航公司”)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深圳赤湾港航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
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如深圳赤湾港航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述,深圳赤湾港航公司于 2017
年取得了 Media Port Investments Limited 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被合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
将其纳入了 2017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
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1 期,总第 1 期)的相关豁免规定,深圳赤
湾港航公司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未将被合并公
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
的相关指引,我们对深圳赤湾港航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上述被合并
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审计范围内。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
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深圳赤湾港航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 玥
(项目合伙人)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江其燊
201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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