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赤湾A: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8-06-21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赤湾”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A 股
股份的方式向 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收购其持有的
全部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港口”)普通股股份;招商局集团(香
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香港”)与深赤湾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招商局香港就其受托行使的招商局港口普通股股份的表决权应
当与深赤湾在招商局港口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上无条件保持一致,并以深赤湾的意
见为准进行表决;深赤湾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A 股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的规定,深赤湾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
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
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未设置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