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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赤湾A: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06-21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
制订本章程。                             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总资产的 30%;
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 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 30%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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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权的股份总数。                          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
…                                      5、中期股利: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
5、中期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      …
机制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                                      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认真研究和论证      见,上述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公司 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议。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                    …
…
                                        增加下述第(三)款关于差异化现金分红制度的内容,
                                        其他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三)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80%;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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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
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件送出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日为送达日期。                         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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