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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赤湾A:《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8-06-21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证本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证本公司股东大会依
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议事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保事项;
…                                    …
(十六)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增加下述第(十四)、(十五)款关于关联交易和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制度的内容,其他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含上市公司参股公
                                       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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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
         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
         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
         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增加下述第四条关于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交易的制度,
         其他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公
         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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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
                                      当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会职责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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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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