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赤湾A:《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18-06-21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 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
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金额较大且结合投资 第八条 募集资金金额较大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
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 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
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 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公司
便于监督的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公 可以在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
司可以在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 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
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 以上募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专用账户存储。
增加下述第九条关于三方监管协议的制度,第十三条
关于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以及第十八条关于项目
重新论证的制度,其他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内容应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司应当在上述
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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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三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
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第十六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第十九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闲置募集资金 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可以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但仅限于与 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
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 下列条件:
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但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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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含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 总额的 30%。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增加下述第二十一条关于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管理的制度和第二十二条关于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
的程序,其他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
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
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
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
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进
项目必须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有效 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使用效益。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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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
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 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
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视作改变募 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集资金用途: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一) 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二) 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 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
化超过 1/3; 外);
(三) 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他情况。 (四) 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
公司应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 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证 公司应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 10 个
监会及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 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的派出
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
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 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析。 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
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
原因; 分析和风险提示等;
(二) 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提示等; (如适用);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
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金用途的意见;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说明;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比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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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加 删除原二十六条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
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情况监督的制度,删除原二十七条关于内部审计部门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督的制度;并增加下述第三十一条
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包括 关于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制度,第三十
检查项目进度、使用效果、信息披露等, 二条关于单个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制度,第三十三条
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关于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制度,第三十四条关于募集
进行专项审计。 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督制度,第三十六条关于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 用的监督制度,其他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告检查结果。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
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
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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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
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
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
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
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并于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
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
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
的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半年度结束
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
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 报告中作相应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 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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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就募 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 第三十九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并
责任关注并审查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及 审查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
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 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职责,向保荐人通报其募
合保荐人履行职责,向保荐人通报其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 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
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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