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赤湾A: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2018-06-21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
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招
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符合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
利互惠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
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
道,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