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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赤湾A: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2018-07-10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独立意见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赤湾港
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拟与 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CMID”)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 CMID 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

    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回避后,由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