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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赤湾A: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8年7月)2018-07-27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8 年 7 月 26 日经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或更换................................... 3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3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必要条件................................ 5
第八章 附则........................................................ 5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和《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
         士和 1 名法律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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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和任前辅导。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
                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
         (十)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三)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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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
         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
         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适
         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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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
              案;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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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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