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赤湾A: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18-11-20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
所就 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
“CMID”或“收购人”)在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赤湾”)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中以其持有的招商局港口控
股有限公司 1,313,541,560 股普通股股份认购深赤湾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使得
CMID 控制的深赤湾的股份由 0 增加为超过 30%,因而由 CMID 编制《深圳赤湾
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收购人提供的与《收
购报告书》编制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收购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收购
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
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
法持有人持有;收购人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印章均是真实的;收购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
部门、收购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收购报告书》编制所涉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
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对涉及中国法律以外的有关事宜,均援引并依赖于
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
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 CMID 为《收
购报告书》编制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收购人《收购报告书》涉及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
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定义外,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A股 指 境内上市内资股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深赤湾 指
000022/200022,股票简称:深赤湾 A、深赤湾 B
招 商 局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China Merchants
收购人、CMID 指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招商局集团 指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局香港 指 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hina Merchants
Holdings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CMU 指 China Merchants Union (BVI) Limited
虹辉公司 指 虹辉(香港)有限公司(Rainbow Reflection Limited)
布罗德福国际 指 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
招商局港通 指 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招商局港口 指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深赤湾向 CMID 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招商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
指 港口 1,313,541,560 股普通股股份,占招商局港口已
收购
发行股本的约 39.45%
深赤湾在实施本次收购的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
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金
本次配套融资 指
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额的
100%,为不超过 400,000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招商局香港与深赤
湾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在其受托行使 CMU
所持有的招商局港口的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本次一致行动安排 指
具日,CMU 持有招商局港口 753,793,751 股普通股
股份,占招商局港口已发行股本的约 22.64%)的投
票权时,与深赤湾保持一致行动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配套融资、本次一致
本次交易/本次资产重组 指
行动安排的统称
深赤湾与 CMID 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签署的《发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深赤湾与 CMID 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签署的《发行
《减值补偿协议》 指
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
《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深赤湾与 CMID 于 2018 年 7 月 9 日签署的《<发行
议》 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深赤湾与招商局香港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签署的《关
《一致行动协议》 指
于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
《重组报告书》 指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编制的《深圳赤湾港航
《收购报告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Ogier 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 China
《BVI 法律意见书》 指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 等的法
律意见。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 指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中国法律 指
性文件的合称
4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 CMID
1. CMID 的基本情况
根据《BVI 法律意见书》,CMID 的基本情况如下:
招 商 局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名称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注册地址
Tortola VG 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注册编号 1799104
股本 50,000 股,每股 1 美元
已发行股份数 13,393 股
成立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及持股比例:
虹辉公司 100%
根据《BVI 法律意见书》以及 CMID 的确认,CMID 为合法有效存续的公司,
CMID 持有招商局港口 1,313,541,560 股普通股股份,CMID 不存在英属维尔京群
岛法律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清算、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针对 CMID
现行有效的清算命令或决议或清算呈请,其可合法持有深赤湾的股份。
2. CMID 最近五年之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以及 CMID 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CMID 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3. CMID 董事情况
根据 CMID 的确认,CMID 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任职情况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付刚峰 董事 中国 中国香港 无
胡建华 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根据 CMID 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
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 CMID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股份情况
5
根据 CMID 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CMID 未在其他上市公司
或其他金融机构持有 5%以上权益。
基于上述,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以及 CMID 的确认,于境外注册成立的
收购人 CMID 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及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清算、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且未发现其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有参与本次收购并申请豁免要约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收购目的及决定
(一) 本次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
1、解决目前境内外资本平台的结构性矛盾,解除企业发展制约,最终落实
中央做强做优做大驻港中央企业的重要指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立足深圳母港,积极响应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
3、充分利用香港资本市场,践行“一带一路”重大倡议;
4、兑现资本市场承诺,解决 A 股同业竞争问题。
(二) 已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已履行如下程序:
1、深赤湾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6 月 19 日和 7 月 9 日,深赤湾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
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招商局港口控股有
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减值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CMID 的批准和授权
6
CMID 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作出决议,同意 CMID 与深赤湾签署《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减值补偿协议》。
CMID 唯一股东虹辉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作出决定,同意 CMID 与深赤
湾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减值补偿协议》。
3、招商局香港的批准和授权
招商局香港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作出决议,同意招商局香港与深赤湾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授权其董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4、招商局集团的批准
2018 年 6 月 19 日,招商局集团下发《关于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招
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份事项的批复》(招发资运字[2018]366 号),
同意 CMID 向深赤湾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5、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香港证监会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出具函件,豁免本次交易可能触发的深赤湾
在《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则 26 条项下的全面要约收购招商局港
口股票之义务。
6、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2018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360 号),原则同意深赤
湾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4,864.8648 万股 A 股股份支付购买招商局港口控股
有限公司股份对价,及发行不超过 12,895.2746 万股 A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
案。
7、深赤湾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8 年 7 月 26 日,深赤湾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相关事项,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并同
意 CMID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深赤湾股份。
8、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
7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办外资备
[2018]690 号),国家发改委同意对深赤湾本次收购招商局港口部分股权项目予
以备案。
9、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
根据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1000201800487
号),本次收购涉及的商务部境外投资事项的备案已经完成。
10、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备案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外商投资
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粤深外资备 201800004),深赤湾已完成本次收购
涉及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
11、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
司向 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50 号),核准本次交易。
基于上述,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 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深赤湾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
六次临时会议决议、深赤湾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深赤湾为本次
交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以及交易各方为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减值补偿协议》、《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
深赤湾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 CMID 所持有的招商局港口 1,313,541,560 股普
通股股份,占招商局港口已发行股本的约 39.45%,前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
后,招商局香港拟在其受托行使 CMU 所持有的招商局港口 753,793,751 股普通
股股份(占招商局港口已发行股本的约 22.64%)的投票权时与深赤湾保持一致
行动,同时深赤湾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深赤湾
总股本的 20%。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生效与本次配套融资的实施以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一致行动协议》
的生效和实施不以本次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本次配套融资发行成功
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一致行动协议》的生效和实施。
8
本次收购之前,CMID 不持有深赤湾的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之后,CMID 将直接持有深赤湾 1,148,648,648 股 A 股股份,
持股比例将超过深赤湾届时总股本的 30%,招商局集团通过招商局港通、布罗德
福国际和 CMID 合计控制深赤湾约 87.81%的股份,深赤湾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招
商局集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深赤湾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的关于收购方式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系收购人以其持有的招商局港口 1,313,541,560
股普通股股份(占招商局港口已发行股本的约 39.45%)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的 1,148,648,64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约占深赤湾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后总股本的 64.05%;本次收购不涉及支付现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
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的上述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
(一)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深赤湾的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
重要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
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将严格按照《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章制
度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或调整,提名相应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
事人选。董事会的具体人选,将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聘任。招商局集团、深赤湾将根据深赤湾职能定位的具体
需求,对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进行必要的委任或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深赤湾将择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事项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四)将依法根据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上市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等有关
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但不存在收购人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
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况;
(五)没有对深赤湾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
(六)没有对深赤湾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没有对深赤湾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的上述关于收购人相关后续计划的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 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确认,本次收购对深赤湾的影响如下:
(一) 本次收购对深赤湾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深赤湾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招商局集团。
收购人出具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仍将确保深赤湾在人员、资产、
财务及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深赤湾仍将具有独立的经营
能力和经营场所,在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仍然保持独立。
(二) 本次收购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在本次交易后与深赤湾发生可
能的同业竞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集团及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企业(不
包括招商局港口及其控制的企业)没有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深赤湾及其控制的企业
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类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
动。
2、本公司/本集团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本集团控制除深赤湾及其控制的
企业外的企业将来不会单独或与他人,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
任何与深赤湾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
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本公司/本集团或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除深赤湾及其控制的企业外的
企业发现任何与深赤湾或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深赤湾,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
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深赤湾或其控制的企业。
10
4、如果深赤湾或其控制的企业放弃该等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公司/本集团
或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除深赤湾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企业从事该等竞争性业
务,则深赤湾或其控制的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本公司/本集团或本公
司/本集团控制的除深赤湾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
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深赤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择委
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公司/本集团或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除深赤湾及其控
制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5、在本公司/本集团及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除深赤湾及其控制的企业外的企
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深赤湾或其控
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本公司
/本集团及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除深赤湾及其控制的企业外的企业将向深赤湾或
其控制的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企
业在上述情况下向深赤湾或其控制的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集团承诺赔偿深赤湾或其控制的企业
因本公司/本集团或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的一
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三) 收购人与深赤湾的关联交易情况
1. 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
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与深赤湾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深赤湾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2. 本次收购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就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未来可能与深赤湾及其下属企业产生的关联交易,收购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集团及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深
赤湾及其控制的经济实体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本集团及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
赤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本集团及本
公司/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集团将遵循
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
1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赤湾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深赤湾及深赤湾其他股东的利益。
4、保证不利用在深赤湾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深赤湾及深赤
湾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本集团将促使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 1-4 项承诺。
6、如本公司/本集团及本公司/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深
赤湾及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人的确认,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
(一)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深赤湾及其子公司未发生
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深赤湾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
交易之情形。
(二)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深赤湾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深赤湾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深赤湾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的上述关于收购人与深赤湾之间的重大交
易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 收购人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买卖深赤湾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文件并经收购人的
确认,收购人在深赤湾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起停牌前六个月(即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深赤湾
股票的情况。
12
(二)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6 个月买卖深赤湾股份的情
况
根据收购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自查并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深赤湾股票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的上述关于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深赤湾股份的情况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上述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页)
1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肖 微 留永昭 律师
魏 伟 律师
陈珊珊 律师
二○一八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