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赤湾A: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28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HENZHEN CHIWAN WHARF (英文)China Merchants Port Group Co., Ltd.
HOLDINGS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
圳市赤湾,邮政编码:518068。 一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23-25 楼,邮政编码:518067。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社会 第十三条 以建成世界一流的港口综合服务商为目
资金,建设、经营赤湾港,为中国交通 标,围绕港口核心并按照港口生态圈的发展模式,参
现代化服务,并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 与全球港口投资、开发和运营,不断沿着价值链延伸,
收益。 构建链接全球的港口综合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全球科
学布局、均衡发展,提供一流的专业解决方案并成为
客户首选合作伙伴,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为股东谋
取更多回报,为支持当地经济和全球经贸,推动港口
行业的良好发展作贡献。。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第十四条 (一)港口码头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
经营范围是:港口装卸运输,货物加工 进出口各类货物保税仓储业务;港口配套园区的开发、
处理,散货灌包,件货包装,货物仓储, 建设和运营;国际、国内货物的装卸、中转、仓储、
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转运,水陆联运, 运输,货物加工处理;集装箱拆拼箱、清洗、修理、
租车租船业务。赤湾港区进出口各类货 制造和租赁;国际货运代理;租车租船业务;为船舶
物的保税仓储。 提供燃物料、生活品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船舶拖带;
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自营
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或禁止
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港口物流及港口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现代物流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物流方案设计;工程项
目管理;港务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和扩大经营
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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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份的。 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1 至 5 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不超过 9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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