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9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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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
关董事会决议,并刊登了《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投票规则、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并说明了本次会
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下午在广东省深
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周建国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
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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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提前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643,476,3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6060%。出
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授权委托书。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8%。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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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份总数和统计数。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钟元茂
见证律师:钟元茂 吴涛
201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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