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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深房A: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3修订)2021-03-20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具体工
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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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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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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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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