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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深房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3修订)2021-03-20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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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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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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