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深深房A: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3修订)2021-03-20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
部负责,董事会秘书处协助,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
                                            1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2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3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