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深深房A: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8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
关董事会决议,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审议事项
等告知全体股东,并说明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在广东省深
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刘征宇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
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关于提前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642,884,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3.5475%。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
 有授权委托书。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2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 统直接投 票的股东 共计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 股份
12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2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共 9 人,合计持有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643,010,86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3.5600%。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一)《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报告》;
       (五)《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 2021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份
总数和统计数。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会议所表决的议


                                   3
案全部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642,987,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3 %;反 对 23,800 股,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642,987,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3 %;反 对 23,800 股,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642,987,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3 %;反 对 23,800 股,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642,987,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3 %;反 对 23,800 股,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2021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642,987,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4
99.9963 %;反 对 23,800 股,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642,987,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3 %;反 对 23,800 股,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642,987,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3 %;反 对 23,800 股,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英革


                          律师:仇浩


                          负责人:钟元茂


                                         2022 年 5 月 1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