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7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 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22-041)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三)14 点 45 分开始;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3∶00 期间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唐小平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69,279,40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27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69,123,70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25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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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0.0154%。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
总数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
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4%。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
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
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
数 0.00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239,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4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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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527%;反对 4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94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律师姓名:钟元茂、仇浩。
(三)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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