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地B: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07-02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
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基地”)的独立董
事,现就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控股”)拟
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基地(以下简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并同时
采用锁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之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本次交易的方案、深基地与南山控股签署的《换股吸收合并
协议》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的所有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
的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 本次交易系为充分发挥合并双方业务的协同效应,通过资产整合实现经
营规模和经营效率的双增长之目的而实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深基地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可以结合南山控股在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优势和经验及深基
地在物流领域的规模优势、资源优势及品牌影响力,打通物流地产、商业地产、
住宅地产产业链,提升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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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由中国南山开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南山集团”)向南山控股除中国南山集团及
其关联方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并由中国南山集团和独立第三方向深
基地除中国南山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该等措施有利
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3.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资产经过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的资产经过专业的估值机构估值,
并以估值结果作为换股价格的参考,估值机构独立、估值假设前提合理、估值方
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估值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损害深基地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交易双方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南山集团,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深基地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
应当依法回避表决。
5. 深基地已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事宜涉及的议案提交深基地第八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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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新南山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
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黎明 陈伟杰 陈叔军
于秀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