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我们提交了《关于拟向控股股东南山集团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有关资料,我们审阅了所提供的资料,并向管理层询问核对了有关情况,在保证所获得的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现就本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率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本次交易 的非关联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 何黎明、陈伟杰、陈叔军、于秀峰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