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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基地B: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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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 217 号



致: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7年11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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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12月14日下午
14:5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深圳市蛇口赤湾
石油大厦十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15:00至2017年12月14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165,310,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869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729,92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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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宝湾控股接受华润信托永续债权投资的议案》。

    同意    166,039,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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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 217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林晓春



                                           韩     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