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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基地B: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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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 101 号



致: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8年4月2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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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5月21日下午14:30时,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深圳市蛇口赤湾石油大厦
十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
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15:00至2018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165,310,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1.6869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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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65,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65,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65,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65,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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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65,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关于注销沈阳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165,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 《关于签署<保理业务授信额度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45,8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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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 101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林晓春



                                            廖奕霖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