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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皇庭国际: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皇庭国际、皇庭 B   公告编号:2021-51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皇庭国际”)收
到大股东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产控”)的通知,皇庭
产控与陈焕忠先生、高宁宇先生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背景
   协议签署前,皇庭产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皇庭投资”)、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亚太”)、皇庭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集团”)、郑康豪先生、陈巧玲女士分
别持有公司股份 234,776,900 股、242,180,851 股、72,634,060 股、12,655,252
股、1,371,626 股,9,810,1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 19.99%、20.62%、
6.18%、1.08%、0.12%、0.84%,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73,428,867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48.82%。
   郑小燕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康豪先生为兄妹关系,为郑康豪先生的一
致行动人)于近日增持公司部分 B 股,增持后郑小燕女士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7,135,6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61%。
   协议签署前,陈焕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675,8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1.33%;高宁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4%。
   协议签署后,皇庭产控及其一致行动人皇庭投资、百利亚太、皇庭国际集团、
郑康豪先生、陈巧玲女士、陈焕忠先生、高宁宇先生、郑小燕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601,440,3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1.21%。
   二、皇庭产控与陈焕忠先生《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陈焕忠
   (二)协议签署日期
   本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签署。
   (三)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条 双方承诺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下
相关议案行使表决权时,双方须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双方应确
保作为公司股东行使权利时双方意见保持一致: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行股票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其他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双方根据本协议行使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无法形成一致意
见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双方均应作出适当
让步,直至达成一致后按照一致意见行使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双方最
终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第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签署日起满 36 个月为
止。
   三、皇庭产控与高宁宇先生《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高宁宇
   (二)协议签署日期
   本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签署。
   (三)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条 双方承诺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对公司的股东权利时,双方须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行使股东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行股票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其他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双方根据本协议行使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无法形成一致意
见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双方均应作出适当
让步,直至达成一致后按照一致意见行使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双方最
终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第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签署日起满 18 个月为
止。
   四、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公司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协议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