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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皇庭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2-08-11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
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向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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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
    (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选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审核意见。审计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执业资质要求的,审
计委员会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并形成提案,提交审计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形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
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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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
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
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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