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庭国际: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2022-08-11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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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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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
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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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
制度,公司将根据《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
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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