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B: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2-22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京证法意[2014]字0221第0001号
致: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受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江股份”或“公司”)董事会聘
请和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南江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南江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决议召开,并于2014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会
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2月21日下午13:30分,会议地点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
大街168号朗琴国际A座808室。会议由董事长李卫民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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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4年2月17日下午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以及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股份数为
228,314,58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2.3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
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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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审议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28,314,5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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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承德南江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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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张弢
经办律师:付晓东
经办律师:董国文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