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B: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5年3月)2015-03-17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
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和本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沟
通交流,从而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
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
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
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
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要求, 予以解答、澄清或公告, 其次还可以视情况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
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可以为中
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现场参观或座谈。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及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
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负责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
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互动
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咨询。
(二) 定期报告:负责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四) 编制工作: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上报材料、备查文件的
编制工作。
(五) 公共关系:建立、 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六)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 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
露稿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深交所互动易网站;
(五)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六) 一对一沟通;
(七) 邮寄资料;
(八) 电话咨询;
(九)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 现场参观;
(十二) 路演;
(十三) 监管部门组织投资者接待活动等。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研究员、媒体记者等(以下统
称“特定对象”) 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其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
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
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及时复核、检查是否存
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
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 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
告,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
等附件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
网站刊载。
第二十六条 《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正式发布公
告的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等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
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的其
他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并应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也不能在个人网站、博客、微博
等社交平台上发布公司任何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
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