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B: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5-06-02
证券代码:200160 证券简称:南江 B 公告编号:2015-033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 2013
调查通字 16 号),因原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大路”)违反证
券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详见 2013 年 5 月 15 日《香港商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相关公告。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11
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承德大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
2010 年 12 月,承德大路的全资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荣益达公司”)购买承德县财政信用发展公司持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
有限公司(承德大路的前身)涉案机器设备及工商银行承德县支行抵押设备,之
后荣益达公司转手以 1.3 亿元卖出该设备及资产。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承德大路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
荣益达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在 2010 年和 2011 年年度
报告中,承德大路均未披露涉案的荣益达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
项。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1 年 11 月 3 日,涉案资产受让方李某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
诉状,起诉荣益达公司和承德大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荣益达公司和承德大
路赔偿其经济损失 1500 万元。2011 年 12 月 5 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荣益
达公司下达起诉通知书。2011 年 12 月 12 日,荣益达公司向李某提起民事反诉。
李某诉承德大路及荣益达公司侵权纠纷案,标的额达 1500 万元,占承德大
路 2010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60.84%。承德大路直至 2012 年 4 月份才予以
披露。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1、对承德大路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陈荣、阎启忠、王安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3、对陈杰、刘维、李敏给予警告。
二、公司的说明
1. 公司诚恳的向投资者致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1 号)中所记载的应受处罚的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均已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
3、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按照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特此公告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