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自然人购买公司商品住宅的事前认可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3 号——关联交易》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阅了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沟通。经过审慎 研究和独立判断,就本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关联自然人向公司购买商品房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关联交易,上 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至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核。 独立董事:曹国华 郭蕙宾 张志勇 20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