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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江B: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12月)2016-12-27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正当权益, 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承德南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节 组 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二人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一人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
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九条 监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
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
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监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服从监督。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二名以上监事可以以书面说明理
由,建议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过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通知应记载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
期。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
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监事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主
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监事会会议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送达至董秘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
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节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经有效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
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由董秘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六节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