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沣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本次对 外投资发表以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有助于加速推进公司战略转型。该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对 外投资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曹国华 郭蕙宾 张志勇 201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