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资湖南微导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相 关资料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资湖南微导科技有限 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下述独立意见: 1、公司增资湖南微导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增资湖南微导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陈鸿成、陈鸿海、陈东伟、丁立红回避了表决。 2、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对公司 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原则上同意公司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潘晓春: 庄卫东: 刘 勇: 二 O 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