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舜喆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9年3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2019-10-29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19 年 3 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 2019 年 3 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签署:
陈鸿成: 陈鸿海:
刘勇: 陈东伟:
潘晓春: 庄卫东: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陈金才: 徐 巍:
二 O 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