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舜喆B: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0-04-28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录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
亚会 A 专审字(2020)0204 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舜喆公司”)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广东舜喆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广东舜喆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
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广东舜喆对外担保事项未有效执行监督,存在着重大缺陷。该重大缺陷,是
在广东舜喆审计监督系统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及时发现抵押担保事项承诺未履行
以及未按照内控制度规定签订反担保协议等缺陷并按要求及时向恰当的层级汇
报以及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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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事项中公司与莱利盛以及华丰强协商,莱利盛以及华丰强同意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筹集资金偿还贷款并解除抵押担保,华丰强同意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筹集资金偿还贷款并解除抵押担保。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莱
利盛以及华丰强仍未办理相关解除房产抵押手续,莱利盛以及华丰强因资金问
题,无法履行之前的承诺,而 2019 年新增的借款也未签署反担保协议。
五、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广东舜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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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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