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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2018-12-10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14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拟实施公开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
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近五年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曾于2013年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
7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管函内容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预约于2013年8月28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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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年8月13日,公司监事贾沁军配偶叶云霞自二级市场卖出公
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8,550元。

    贾沁军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8.15条的规定。

    (二)相关监管措施

    根据《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贾沁军的监管函》(公司
部监管函【2013】第75号),深交所希望贾沁军及其配偶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整改措施

    贾沁军及其配偶叶云霞均出具《承诺函》,承诺:“我们将认真学习买卖公司股
票相关规则,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同时,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范文件,通过加强学习,使相关人员引以
为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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