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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1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
 行修订如下:

               章程修改前                                  章程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议同意,可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授予的其他职权。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201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