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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挂网03:东旭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8-3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九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
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
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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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研发
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等;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运营信息、重大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
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各种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等;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包括企业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公司的发展和追求等;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多渠道、
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转载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
披露的公告及定期报告等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
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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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第九条     公司开设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和回复,向投资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则及时以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考察、调
研、座谈沟通。投资者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活动过程,避免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当方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公司应当为参加股东大会的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时间进行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规定积极召开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的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除特殊情况外,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
    公司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网络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应当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
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投资者说明会后,公司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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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或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路演、
分析师会议等活动,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机制,积极办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五条   对于投资者正当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对于征集股东权
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活动,公司需积极支持和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公司不得拒绝投
资者提出的调解请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
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
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
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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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的职业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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