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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2022-07-1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监事会,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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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
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
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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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也可以
用通讯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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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
会主席确定;未能列入议程的应由监事会主席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
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的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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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等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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