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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珠江: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更新后)2016-11-08  

						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ST 珠江   *ST 珠江 B   公告编号:2016-99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

2016 年 11 月 2 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6 号京粮大厦 1517 会

议室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到会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会议

由宋春伶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审议事项、参会人员资格等各方面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和事项:

    一、 审议通过《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收购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

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

项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内容主要为:

    (1)资产置换。公司以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以下简称“基准日”)价

格为 60,898.36 万元的主要资产及部分负债(以下简称“置出资产”)与北京粮

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集团”)持有的北京京粮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京粮股份”)股份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京粮集团通

过资产置换取得的置出资产将最终由其指定的第三方予以承接;

   (2)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置入资产”)

的价值超过公司置出资产的部分(包括京粮集团持有标的公司扣除进行资产置换

后的剩余股份,以及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由公司以非公

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京粮集团、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

心”)、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开金融”)、鑫牛润瀛(天津)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牛基金”)购买。

    (3)向京粮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为提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绩效,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向京粮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5.7 亿元,且不超过本次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

集配套资金将用于公司研发中心项目、渠道品牌建设项目及支付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税费(含中介机构费用)和公司职工安置费用等项目。

    (以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内容合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出具的

《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16)第 BJ03-0166 号)、《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拟置出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中兴华专字(2016)第 BJ03-0094 号,以下简

称“《置出资产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2
“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224883 号),以下简称“《置

入资产审计报告》”)、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资产置换、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前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条件、同时

进行,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

则本次交易自始不生效;募集配套资金在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础上

实施,其最终成功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实施。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资产置换

    2.1 交易对方

    公司资产置换的交易对方为京粮集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2 置出资产

    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为公司截至基准日合法拥有的价格为 60,898.36 万元

的主要资产及部分负债,其中股权类资产范围为海南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房地产公司 100%股权、北京九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牡丹江市珠江万

嘉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98%

股权、湖北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9.2%股权、河北正世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51%股权、三亚万嘉实业有限公司 40%股权、广州珠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48%

股权、海南珠江管桩有限公司 1.33%股权、海南华地珠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07%

股权、华清新兴建筑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股权;非股权类资产范围为

除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仅包括员工备用金和对拟处置

的三亚万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外的全部非股权资产;负债范围为对子公

司的债务(扣除对 2016 年度拟处置的三亚万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
    2.3 置入资产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截至基准日京粮集团、国管中心、国开金融、鑫牛基

金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份。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4 资产置换方案

    公司以置出资产与京粮集团所持有的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5 置出资产的作价情况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已对置出资产截

至基准日的价值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北京京粮股份有限公司拟与海南珠江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净资

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6]第 1388 号,以下简称“《置出资

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以《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为置出资产

的定价依据,结合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置出资产作价。《置

出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北京市国资委”)出具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

京京粮股份有限公司拟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净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京国资产

权﹝2016﹞174 号)。

    本次交易中,置出资产的范围包括股权类资产及非股权类资产。评估机构选

择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置出资产的评估价值,根据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置出资产截至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60,898.36 万

元。公司与交易对方同意,置出资产的最终定价为 60,898.36 万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6 置入资产的作价情况

                                     4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已对置入资产截

至基准日的价值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以其持有的

北京京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

涉及北京京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16)

第 1229 号,以下简称“《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以《置入资产评估报

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为置入资产的定价依据,结合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由交易

各方协商确定置入资产作价。上述置入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取得北京市国资委出具

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拟以持有的北京京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

资产重组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6﹞171 号)。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对置入资产进行评估,并采

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置入资产的评估结论,根据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的《置入资产评估报告》,置入资产截至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230,852.72 万元。公

司与交易对方同意,置入资产的最终定价为 230,852.72 万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7 置出资产的承接

    通过本次资产置换取得的置出资产将最终由京粮集团就接收置出资产目的

而设立的主体(以下简称“置出资产承接方”)予以承接。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8 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置出资产交割给置出资产承接方、置入资产转让给公司办

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为便于计算,

过渡期的截止日期应为置入资产、置出资产交割时确定的审计基准日。

    置入资产在过渡期内运营所产生的盈利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净资产增加由公

司享有,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对价;置入资产在过渡期间运营产生的亏损及其他原

因造成的净资产减少,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5
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粮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重大资产置

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签署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等额补足。

    置出资产在过渡期内运营所产生的盈利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净资产增加,置出

资产承接方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等额补

足;置出资产在过渡期内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不影响本次

交易的对价。

    置入资产、置出资产交割时,公司可适时提出对置入资产、置出资产进行审

计,确定过渡期内置出资产及置入资产的损益。该等审计应由公司和交易对方共

同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置出资产、置入资产过渡期

内的损益进行审计的,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之前,则审计基准日为上月

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不含)之后,则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9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1)置出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及京粮集团将协商确定

资产交割日,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分别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就拟办理

交割手续的置出资产、置入资产进行资产交割审计并分别出具资产交割审计报告。

该等报告应作为届时办理置出资产、置入资产的交割手续的依据之一。

    在资产交割日,公司及置出资产承接方将就《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项下的资产交割事宜签署资产交割协议或确认书。无需办理过户登记

的资产权属自资产交割日起发生转移,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资产权属由公司

及置出资产承接方将在资产交割协议中协商确定自过户登记日或资产交割日起

发生转移。

    置出的股权类资产存在其他股东的,公司应当取得该项股权所涉及公司的其

                                    6
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或包括上述内容的股东会决议,

涉及政府部门批准的,应当取得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对于置出资产中的债权,

公司应当向有关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给置出资产承接方的通知书;对于置出资产

中的债务,公司应当向有关债权人发出债务转移至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的通知书,

并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至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的同意函;就置出资产转

移至置出资产承接方事宜,公司与京粮集团、置出资产承接方应当签署一切必要

的文件。

    为便于置出资产交割,公司可在交割日前视情况对置出资产进行处置,包括

股权、债务、资产出售等,但该等处置不得对置出资产的交割构成不利影响或设

置新的障碍。公司处置资产不低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评估价格,且

处置后所得现金由公司及京粮集团开立共管账户共同管理,公司不得用于除置出

资产交割外的其他目的。公司在开展上述资产处置前,应当得到京粮集团的事先

书面认可。置出资产在交割日前已被处置的,公司应将取得的相应的现金按照本

条约定的方式进行交付。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根

据本条之约定完成置出资产的交割。

    (2)置入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标的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使标的公司的公司性质由股份公司变更

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

4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标的公司的过户手续,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标

的公司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即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公司即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并拥有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标的公司的过户手续已完成后,公司、交易对方应在 15 日内完成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交割,即在上述期限内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

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登记等手续。



                                    7
   (3)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重大资产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该等协议

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该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构成重大违约,守约方可随时以书面方式单方解除《重大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等解除不构成违约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10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

    (1) 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

    自交割日起,公司置出资产及其对应的业务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无论其是否

已过户至置出资产承接方的名下)都转由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及承担,置出资产

中所包含的股权所涉及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该等企业享有和承担。

    (2) 与置入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及

其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仍为独

立的法人主体,其原有债权债务仍继续由其享有和承担。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11 职工安置方案

    (1)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公司办公地址未迁址北京之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

全部职工可以按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保留原劳动合同不变,公司继续履行原劳

动合同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并且保持待遇不变。

如有职工提出离职的,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依法迁

址北京,公司应对因迁址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公司职工依法进行补偿。公司子

公司因本次交易置出的,不涉及公司子公司职工安置事项,该等子公司仍继续履

                                    8
行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2)与置入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将继续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因本次交易而导

致额外的人员安排问题。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1 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置入资产扣除与置出资产进行等值置换部

分后的价值。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2 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即向发

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3 交易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置入资产作价-置出资产作价。根据《置

入资产评估报告》,本次置入资产截至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230,852.72 万元;根据

《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本次置出资产截至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60,898.36 万元,

置入资产扣除与置出资产等值置换后的部分的交易价格为 169,954.36 万元,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为 169,954.36 万元,全部由公司以向标的公司全体

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标的公司各股东取得的由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的交易对价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预计取得由公司发行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元)

 1             京粮集团                                          937,729,624


                                     9
 2             国管中心                                       392,449,624

 3             国开金融                                       184,682,176

 4             鑫牛基金                                       184,682,176

             合计                                            1,699,543,600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4 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为 8.09 元/

股。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5 发行数量

     公司合计向各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1)向京粮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数=(京粮集团持有的京粮股份 67%股

权的交易价格-公司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2)向国管中心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数=国管中心持有的京粮股份 17%股权

的交易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3)向国开金融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数=国开金融持有的京粮股份 8%股权

的交易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4)向鑫牛润瀛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数=鑫牛润瀛持有的京粮股份 8%股权

的交易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10
    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 1 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

    根据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评估值及发行价格计算,公司将向交易对方发行

股份总量约为 210,079,552 股,其中:向京粮集团发行 115,912,190 股、向国管

中心发行 48,510,460 股、向国开金融发行 22,828,451 股、向鑫牛润瀛发行

22,828,451 股。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发行

价格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6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7 锁定期安排

    (1)本次向京粮集团、国管中心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2)上述期限届满时,若京粮集团、国管中心根据《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与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

协议》”)及《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之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义务未实施完毕,则本次向京粮集团、国管

中心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京粮集团、国管中心实施完毕利润补偿义务之日;

    (3)本次向国开金融、鑫牛基金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

    (4)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11
发行价(在此期间内,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交易完成

后 6 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则京粮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的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

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8 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9 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

    自置入资产、置出资产全部完成交割后 15 日内,公司应于深交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

份的发行、登记等手续。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10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

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利润补偿安排

    (1) 盈利承诺期及承诺净利润数

    本次交易的盈利承诺期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如本次交易

未能在 2016 年度实施的,则本次交易的盈利承诺期第一年为本次交易置入资产

                                     12
交割日当年。京粮集团、国管中心(即“补偿义务人”)承诺,标的公司在盈利

承诺期承诺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12,368.21 万元、13,011.15 万元

和 15,039.37 万元。

    (2) 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数的计算标准

    标的公司盈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数按如下标准计算:

    ①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②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盈利承诺

期内,未经标的公司有权机构批准,不得改变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

    ③ 净利润数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数。如果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发生会计准则规定的股份支付事项,

则当年净利润数应以剔除前述股份支付事项的影响后的净利润数为准,标的公司

盈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亦分别以剔除前述

股份支付影响后的累积承诺利润数、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为准。

    (3) 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差额的确定

    盈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公司均应聘请经公司和补偿义

务人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在该年度的盈利承诺

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4) 补偿安排

    ① 盈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前对标的公司的相对持股

比例(即京粮集团与国管中心承担的当期应补偿金额按 67:17 的比例进行分摊)


                                    13
分担补偿责任,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为补偿上限(补偿安排中补偿

义务人获得的交易对价不包括京粮集团通过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的公司股份,下

同)。补偿义务人首先以其在本次发行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当京粮

集团分担的累积股份补偿数量超过京粮集团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全

部股份后,将由京粮集团继续以现金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

于 0 时,按 0 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具体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a.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实现净利润数)÷盈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置入资产交易作

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b.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

行价格;

    c.当期应当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已补偿股份数量)×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② 盈利承诺期内,公司应在应补偿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 45 个交

易日内发出召开审议上述现金补偿或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如涉及股份补偿的,公司应于 2 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如涉

及现金补偿的,京粮集团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将现金补偿资金全额

支付给公司。

    ③ 若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按本条计算的应补偿

股份在补偿实施前各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由公司享有。

    (5) 减值测试及补偿

    ① 在盈利承诺期届满时,公司将聘请经公司与补偿义务人认可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

果置入资产期末减值额>盈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

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另行对公司进行补偿。

    ② 减值测试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盈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的金额)

                                    14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③ 补偿义务人承担减值测试的补偿方式按照利润补偿安排的约定进行。无

论如何,减值补偿与利润补偿合计金额不应超过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

交易对价。

    ④ 为避免歧义,置入资产期末减值额为置入资产本次交易作价减去置入资

产在盈利承诺期末的评估值并扣除盈利承诺期内置入资产因股东增资、减资、接

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若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公司应补偿

的股份在补偿实施前各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由公司享有。

    (6) 相关参数的调整

    若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上述计算公式中的

“应补偿股份数量”、“每股发行价格”等参数需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

    5.1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公司拟向京粮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5.7 亿元,且不超过本次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标的公

司研发中心项目、渠道品牌建设项目及支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税费(含中介

机构费用)和公司职工安置费用等项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2 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京粮集团,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的方式,即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3 认购方式

                                    15
    京粮集团以现金作为认购公司本次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对价。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4 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即为 8.82 元/股。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5 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不超过 64,625,850 股股份,全部由京粮集团

认购,认购价款不超过 57,000 万元人民币。

    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数量低于拟发行

数量,京粮集团按照本次拟认购股份数量占拟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认购中国证监

会核准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发行价格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

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6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16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7 锁定期安排

    (1)京粮集团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在此期间内,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交易完成

后 6 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则京粮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的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

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8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标的公司研发中心项目、渠道品牌建设项目及支付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税费(含中介机构费用)和公司职工安置费用等项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

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10 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7
    6、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议案之日起 12 个

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

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监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份,置入资产本身不涉及立项、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标的公司所涉及的主要行
业准入已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
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
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均已经合法拥有置入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
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公司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已全
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
持股型公司,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8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议案》

    监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及
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999 年,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 29.82%的股权全部转让
给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发房地产”),该次股权转
让完成后,万发房地产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万发房地产收购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所持公司股权时,其股东包括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新兴”)、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怡泰公司、北京天正建筑
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嘉恒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圣才科贸公司,万发
房地产第一大股东北京新兴为隶属于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其持有万发房地产 50,606,595 股份,占注册资本的 18.065%。

    2008 年 7 月,经万发房地产股东会同意,北京新兴受让北京市久筑物业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持 14.968%的股份、北京市怡泰公司所持 14.950%的股份、北
京市嘉恒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 19.253%的股份、北京圣才科贸公司所持
17.955%的股份。股权变更完成后,北京新兴对万发房地产的持股比例为 85.191%。

    2009 年 4 月 20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划归市国资委管理和王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京国资党任字[2009]18 号),
决定将北京新兴划归北京市国资委直接管理。2009 年 12 月北京新兴修订了公司
章程,确认北京市国资委为北京新兴的出资人。至此,北京市国资委成为珠江控
股的实际控制人。

    北京市国资委成为珠江控股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珠江控股的实际控制权变更
已超过 60 个月,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将不构成借
壳上市。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19
    监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作出审慎

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粮油

加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所处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粮油加工副产物(稻壳、

米糠、麸皮、胚芽、饼粕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开发应用作为我国重点扶持的鼓

励类产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标的公司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标的公司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有关环境

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对于标的资产中房屋所有权权属瑕疵,京粮集团已作出相关承诺和安排,预

计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产生实质性障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土地管理相

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从事植物油加工和休闲食品制造,不构成垄

断行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

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根据目前公司股东所

持股份的情况,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高于 10%的最低比

例要求,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况。

                                     20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公司已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对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并由中天华、中企华分别出具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置出资产评估

报告》及《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以《置出资产评估报告》、《置入资产

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作为置出资产、置入资产的定价依据,结合公司的资

产、负债情况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置出资产、置入资产作价,相关置出资产与置

入资产的定价将依据公允性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

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置入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标的公司为

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该等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留置、其他担保

或设定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

     置出资产为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主要资产与部分负债。置出资产权利受限

情况如下:

    拟置出资产                          置出受限原因                   解除时间
拟 置 出 股 权类 资 产                                          发出书面通知后 30 日届
                         尚未取得部分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中 三 亚 万 嘉实 业 有                                          满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同意函
限公司的两名股东                                                转让
拟 置 出 股 权类 资 产
中 海 南 珠 江物 业 酒
                         存在股权质押                           资产交割日
店管理有限公司
(“珠江物业”)
拟 置 出 股 权类 资 产
中 海 南 珠 江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上 海 房   公司性质为联营                         资产交割日前完成改制
地产公司(“上海地
产”)
拟 置 出 非 股权 类 资   珠江控股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中的五处房
                                                                资产交割日
产中的部分房产           产,存在抵押、被法院查封的情形


                                                21
    对于尚未取得部分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的置出股权类资产:如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协议》的约定,

公司应将取得的相应的现金对置出资产承接方进行交付。


    对于上海地产:上海地产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到相关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将公司联营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将相关股权置出转让。

    存在质押情形的股权:将在公司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万发房地产签署的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前解除质

押,使珠江控股拟置出的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珠江物业”)98%股

权处于可转让状态;如珠江物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珠江控股将在解除

质押后、交割日前对珠江物业 98%股权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处置,则并在交割时将

所得现金支付给置出资产承接方。
    公司承诺,如珠江物业在前述交割日前仍未能解除质押,则公司将按照本次

重组对珠江物业 98%股权的评估价值给予置出资产承接方等额现金,同时,珠江

控股所持珠江物业的股权不再置出。

    存在抵押、被法院查封的情形的房产: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协议》的约定,自交割日起,置出资产及其对应的业务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无论

其是否已过户至置出资产承接方的名下)都转由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及承担。公

司对置出资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公司可在交割日前视情

况对置出资产进行处置,包括股权、债务、资产出售等,但该等处置不得对置出

资产的交割构成不利影响或设置新的障碍。

    公司承诺,如置出资产在交割日仍无法解除抵押及查封状态并办理过户手续,

则由公司按照本次重组对该等置出资产的评估价值以等额现金的方式向置出资

产承接方进行补偿,补偿完成后该等无法置出的资产不再置出。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

存在法律障碍,置出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22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上

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主业将变更为植物油加工和食品制造,有助

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切实提升公司价值,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

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京粮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北

京市国资委。为了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京粮集团已经出具了承诺,将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

司继续保持独立性,做到与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相互

独立。上述措施将有利于保持公司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

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独立性。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

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

法行使职责,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以适应本次重组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3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a.关于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

    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主业将变更为植物油加工和食品制造。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得到较大提高,财务状况将得

到较好改善,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有效提升。

    b.关于同业竞争

    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

开展大宗粮食贸易业务。公司通过向上游采购(主要是国有粮库及贸易公司)粮

食,同期签定好下游的接货企业,由公司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主要贸易资金的

支付保证。自 2016 年 8 月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期间,公司与广州宗然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润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钥匙控股有限公司等公司签署购买

玉米、板栗、豆粕等产品的买卖合同,采购总金额为 73,059.00 万元并截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开具合计约 45,059.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置出原有主要资产和部分负债,置入京粮股份 100%

股权,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植物油加工及食品制造。本次重组完成且上述粮食贸易

合同履行完毕后,京粮集团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

    c.关于关联交易

    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京粮集团累计向公司提供 4,550 万元的借款,用

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和偿还借款等支出。除此之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

公司与京粮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与京粮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可能发生关联

交易,公司将按照规范关联交易的规章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并及时履

                                     24
行信息披露义务。

       d.关于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

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为保证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京粮集团已

出具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

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情况

    最近五年来,公司各项业务的运营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受到

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

   (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

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上述股权不存在禁止

或者限制转让的情形,能够按重组协议的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5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资产置换的交易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京粮集团,京粮集团指定主体为
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的承接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包括京粮集团
在内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为京粮集团。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京粮集团即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七、 审议通过《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要求,就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根据置出资产、置入
资产的审计和评估结果等资料编制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报
告书全文及摘要见同日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网站公告、报告书摘要见同日的
《中国证券报》、《大公报》。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2016 年 11 月 2 日与京
粮股份全体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6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2016 年 11 月 2 日与京
粮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

营管理中心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与京粮集团签署的附生效
条件的《利润补偿协议》、2016 年 11 月 2 日与京粮集团、国管中心签署的附生
效条件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重组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中兴华出具了《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5 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中兴华专字(2016)第 BJ03-0095

号),立信出具了《置入资产审计报告》、《北京京粮股份有限公司剥离公司审

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224909 号)、《北京京粮股份有限拟注入上市

公司部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224910 号)、《海南珠江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224911 号)。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天华、中企华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置出资产、

置入资产分别出具了《置出资产评估报告》、《置入资产评估报告》。

    监事会经审议,对上述报告予以确认并同意披露。

                                      27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的议案》

    公司聘请的中企华、中天华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

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

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能够胜任本次交易相关的工

作;资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具有相关性;中企华、中天华为本次交易分别出具了《置入资产评估报告》、

《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以该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同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制定的《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四、 审议通过《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

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28
号)、《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5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主席令第 7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

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

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

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公司及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对报告期内(即 2014 年度、

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5 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

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

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京粮集团申请不超过 1.5 亿的借款额度。该笔借款主要用于珠江

控股的日常经营费用和偿还 2016 年 5 月 31 日以前珠江控股账面上的借款等必要

支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六、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竞买公司所

持三亚万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公司名下三栋别墅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

让持有的三亚万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酒店”)100%股权(以下

简称“标的股权”)和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 212 号的三栋别墅

房产(以下简称“标的房产”)。(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发布的

公告)



                                     29
    公司得知,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发地产”)

万发房地产拟竞买前述标的股权和标的房产(以下简称“本次竞买交易”),并

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将所需资料送达北交所。万发地产万发房地产为公司原控

股股东,2016 年 7 月万发地产万发房地产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北京粮食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万发地产万发房

地产与公司签署正式产权交易合同,则构成关联交易,本次竞买交易按照北交所

公开挂牌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实施,公司董事会认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进行本次竞买交易。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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