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珠江: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3-04
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ST 珠江 *ST 珠江 B 公告编号:2017-007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1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大公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2月28日在上述媒体刊载了《海南珠江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
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 日下午 15:
00 至 2017 年 3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口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9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1
6、主持人:王春立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
126,987,94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73%。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人,代表股份126,964,665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54%。B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23,276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23,561,963股,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4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
123,561,963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548%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3,425,97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28%。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41人,代表股份3,402,702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
权份总数0.9406%;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3,276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
表决权份总数0.0358%。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3,425,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的0.8028%。其中A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代表股份3,402,702股,占
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06%。B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
2
23,276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周岩和王俊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
案》进行审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
126,964,665 126,348,365 99.5146 531,300 0.4185 85,000 0.0669
决情况
B 股股东表
23,276 0 0 23,276 100 0 0
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
126,987,941 126,348,365 99.4963 554,576 0.4367 85,000 0.0669
况
其中:中小
股东表决情 3,425,978 2,786,402 81.3316 554,576 16.1874 85,000 2.4810
况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岩、王俊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3
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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