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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粮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1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京粮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情
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核查,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简历,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应具备的能力。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暂时闲置资金(不涉及募集资
金)购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逆回购品种、银行、
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一年以内)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使
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
使用。这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授权期限内使用闲
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3、《关于京粮(天津)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北京京粮油脂有限公司 2019
年期货套保计划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开展期货套保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期货套保工具规避原料和产品
价格的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制定了相关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
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期货套保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我们同意公司子
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继续开展期货套保业务。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恒源:               姚刚:                  王欣新: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