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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粮控股: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04-27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衍生品套期保值功能,
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操作
和管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
强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衍生品是指以商品为基础资产的远期、期货、互换、
期权等产品或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交易工具。
    第三条 公司的商品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与经营相关的产品、所需原材料或其
指数有关的业务,目的是借助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规避现货价格
波动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以下合称“企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企业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原则上由统一平台进行集中操作,未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不得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企业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物
风险敞口为目的,严格控制交易种类、方向和规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
生品交易。衍生交易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物经营规模的 90%,其中针对商
品贸易开展的衍生交易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物经营规模的 80%。不同子企
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
    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己的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账户
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资金的形式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企业不得将募集资金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企业应制定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确定商品衍生品交易的计
量及核算方法。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含)以内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商品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对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商品衍生品
交易,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衍生品交易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授权组建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商品衍生品交易计划;
    (四)审议批准其他与商品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建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作为
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机构。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由总经理、财务
总监、首席合规官以及财务部、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证券事务部、审计部负
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企业的资质;
    (二)对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三)拟订、修订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四)应急处理商品衍生品交易突发风险;
    (五)向董事会汇报商品衍生品交易情况;
    (六)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下设业务操作部门(单位)、财务管
理部门、信息披露部门、风险控制部门以及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业务操作部门(单位):负责年度交易计划和具体方案的编制报审、
操作实施、资金管控、交易核算、绩效自评、跟踪管理、风险应对以及定期报告
事项;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商品衍生品交易的计
量及核算方法;负责商品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工作;
    (三)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四)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监控;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业务操作部门(单位)的季度抽检和年度审计。
    第十七条 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以
前报送下一年度商品衍生品交易计划(含可行性分析),经商品衍生品交易领导
小组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业务操作部门(单位)报送下一年度商品衍生品
交易计划应一并报送包含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内容的当年度商品衍生品交
易情况预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建立商品衍生品具体交易方案审批制度。
    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开展具体衍生品交易应制订包括套保目的、交易场所、
套保数量、合约选择、建仓价位、资金需求、风险分析、止盈止损等内容的衍生
品交易实施方案,并履行内部联审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设置不相容职责岗位。
    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开展具体衍生品交易应指定专人分别担任业务交易员、
结算确认员、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并明确其岗位责任:
    (一)业务交易员:负责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负责与商品衍生品经
纪公司或交易所的联络;负责商品衍生品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
商品衍生品业务建议;负责编制交易报告;负责交易账户的管理。
    (二)结算确认员:负责商品衍生品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
负责商品衍生品业务交易凭证的管理。
    (三)档案管理员:负责商品衍生品交易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
    (四)会计核算员:负责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会计处理。
    (五)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情况,实时监控衍
生品头寸,确保交易符合事先制定的方案;及时报告衍生品交易风险情况;按交
易方案进行止损操作以及按书面指令处理风险事故。
    第二十条 建立持仓预警、交易止损及风险处置机制。
    当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亏损额达到预先设定亏损额的 90%时,启动持仓预警机
制,业务操作部门(单位)应及时向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报告。
    当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亏损额达到预先设定亏损额的 100%时,业务操作部门
(单位)应平仓止损。
    发生突发风险和重大风险时,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应急处
理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定处置方案,妥善安排风险处置和舆情应对等工
作,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报告制度。
    (一)日常报告制度。业务操作部门(单位)的业务交易员、结算确认员和
风险控制员应每日报告新建头寸、拟建头寸、平仓情况、持仓汇总、结算盈亏、
保证金使用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
    (二)风险报告制度。业务操作部门(单位)的业务交易员、结算确认员和
风险控制员应及时报告交易行为与批准方案不符、交易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
的涨跌停、浮亏超过止损限额、存在被强制平仓可能或需补交保证金、衍生品头
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交易所修改规则、衍生品经纪商存在违约、
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等情形。
    (三)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表和年度报告。业务操作部门(单
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报送商品衍生业务报表,并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
报送年度商品衍生品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执行情况、商品
衍生品持仓品种及规模、盈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套期保
值效果评估、内控执行评价及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财务总监监管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
    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的财务总监应每月定期了解和掌握控股子
公司的商品衍生品交易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发现的风险事
项,可直接向公司的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汇报。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每季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品种、超
规模、超期限、超授权及重大损失风险),每年对所有业务操作主体进行审计(重
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以及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

                         第六章     现实货物交割

    第二十三条 商品衍生品交易涉及现货交割的,应提前制定现货交割计划,
做好质量控制、资金收付、发票开具等工作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 10 内完
成总清算,做到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已交易商品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报告。

                        第八章    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有参与商品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商品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商品衍生
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
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九章     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商品衍生业务盈亏与
实物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衍生
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除修订内容超出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外,对
本制度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
度》(京粮控股企[2021]49号)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