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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粮控股: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9-10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及
合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工作组由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四)公司内控自评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形成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内部控制是否
有效;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下设的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京粮控股企〔2018〕1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