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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粮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09-10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其开展工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
作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党委(纪委)委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主动或者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
上签字确认。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党委(纪委)委员,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内
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控制对外提供信息行为。对外提供信息的,
要明确审批程序和流转环节,及时完整地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书面提醒
相关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信息的,公司
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相关媒体报道,及时采取
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外部单位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
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公开前负有保密的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披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
人携带、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人员,参与
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
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
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京粮控股企〔2018〕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知情   身份   知   与上   所   职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   登   联   通   所属
号   人姓   证号   情   市公   属   务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记   记   系   讯   单位
     名     码     日   司关   单        地点     方式     阶段     时   人   手   地   类别
                   期   系     位                                   间        机   址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