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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粮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9-10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法律法规规定的
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
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四)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组织指导下,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
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披露。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公司依据上述情况暂缓披露、免于披露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上述情况或者暂缓披露的时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以采取的保密措施
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
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应当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
易标准,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项后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送备案材料,并提供上述事项的各类资料
和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证券事务部,其负责人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应该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方面的
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得
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或列席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重
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出重
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不能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信息的
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公司监事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
过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
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
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和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以便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

                 第六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责任人,应指派专人负责与公司证券事务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第四十四条     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证
券事务部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关于
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
项,与该事项有关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材
料,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临时报告的编制和公告事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
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
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公司董事会
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秘书按照深交所预约提示,同财务负责人拟定公司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具体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明确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
格式、完成时间等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按时按要求完成编制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综合事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
时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材料,证券事务部汇集资料并按深交所规定格式、要求完成
定期报告初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四)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发生触及重大事项披露事项时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
间将具体情况按规定格式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报送证券事务部,提供信息的
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对提供信息和资料进行
审查,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信息披露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核签
发后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
    第五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相关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也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并及时在
深交所系统填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八章       与投资者、媒体、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部门,董事会秘书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其他部门在未取得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
投资者沟通、向投资者提供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时,若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
均不得回答。
    第五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
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及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
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
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章   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
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
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上述人
员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
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
果由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京粮控股企〔2018〕21 号)同时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