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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常柴A: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5月)2022-05-07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已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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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5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6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8
第八章   附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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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 年修订版)》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

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

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

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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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二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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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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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

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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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各委员会中任职,审计委员会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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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八)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二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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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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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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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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